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8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80號
- 上訴人
- 陳榮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張添妹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提起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9年3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業於109年4月7日送達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9頁),茲已逾期限,仍未遵行,復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日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81頁),準此,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