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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56號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楊熾光郭玄義戴博誠

聲請人
陳富美
相對人
陳達郎

陳地基

陳達成

陳達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達郎等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56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判決主文諭知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土地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顯有錯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若裁判書內表示者即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自無顯然錯誤可言。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04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18號裁定參照)。是法院以裁定更正判決者,以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為限,若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即無更正之餘地。

三、查系爭判決事實理由欄已載明:「應認兩造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遺產,按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見系爭判決事實及理由欄㈥、⑵、①),並系爭判決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遺產之分割方法記載如附表「分割方法」所示,足認兩造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遺產分割方法,均已基於證據資料為判斷,並將其判斷結果表示於判決書上,自無錯誤可言。各繼承人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遺產,分割後取得之應有部分,縱有不清,加列如附表「各應有部分」欄所示即可辨明,亦非錯誤。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項目(新臺幣) 權利範圍/股數 面積 (平方公尺) 遺產價額 (新臺幣) 分割方法 各應有部分 1 南投縣○○鎮○○路00號 全部 258.4 54,600元 ㈠先扣償應有部分萬分之一四一由陳富美單獨取得而為分別共有,無庸分割(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㈡先扣償應有部分萬分之六三二由陳地基單獨取得而為分別共有,無庸分割(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㈢應有部分萬分之六一二部分,由陳達郎應受分配部分優先扣償予陳地基而為分別共有,無庸分割(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㈣其餘之應有部分萬分之八六一五部分,再分割由兩造按應繼分各取得五分之一。 ㈠陳地基應有部分為萬分之三零八九點四。 ㈡陳達郎應有部分為萬分之一二三三點四。 ㈢陳達成應有部分為萬分之一八四五點四。 ㈣陳達豪應有部分為萬分之一八四五點四。 ㈤陳富美應有部分為萬分之一九八六點四。 2 南投縣○○鎮○○里○○○村00號 全部 78.2 73,300元   3 南投縣○○鎮○○里○○○村00號 全部 78.2 73,300元   4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全部 2663.4 2,929,740元   5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全部 1014.55 4,464,020元   6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全部 1669.63 1,836,593元   7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全部 119.92 131,912元   8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全部 396.11 1,624,051元   9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全部 130.63 535,583元   10 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 全部 1426.1 5,847,010元   
【計算式】
繼承人 應有部分(單位:萬分之一) 附表編號1-10應有部分比例 (單位:萬分之一) 陳地基 1845.4【分割方法(四)】+632【分割方法(二)】+612【分割方法(三)】 3089.4 陳達郎 1845.4【分割方法(四)】-612【分割方法(三)】 1233.4 陳達成 1845.4【分割方法(四)】 1845.4 陳達豪 1845.4【分割方法(四)】 1845.4 陳富美 1845.4【分割方法(四)】+141【分割方法(一)】 1986.4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56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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