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7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恩賜陳得利李立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9號

聲請人
劉火生
聲請人
劉仁忠
聲請人
劉英平
聲請人
劉文達
聲請人
劉瑋瑜
聲請人
葉劉貴米
聲請人
倪劉貴香
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潘美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3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38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於民國 107年5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38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當事人, 為明瞭107年5月3日庭期之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38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 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爰併曉示以促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7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