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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3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楊熾光戴博誠莊宇馨

上訴人
李玉鵬(兼李鍾蘭芳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上訴人
李玉崑
上訴人
李玉珠
上訴人
李玉龍
上訴人
李意蓮
上訴人
李玉珍
上訴人
達許淑貞
上訴人
達興民
上訴人
王統正
上訴人
索承孝
上訴人
陳志強
上訴人
繆淑華
上訴人
追加之訴
被告
繆陳麗子
被告
繆自強
被告
繆自昌
被告
繆自堅
上1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上1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被上訴人即國防部軍備局
追加之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映辰律師

李怡昕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欄                        編號 占用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占用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2 達許淑貞等2人 ⑵預為請求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2 達許淑貞等2人 ⑵預為請求自108年2月15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3 王統正 ⑵預為請求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3 王統正 ⑵預為請求自108年2月26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4 索承孝 ⑵預為請求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4 索承孝 ⑵預為請求自108年3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5 陳志強 ⑵預為請求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5 陳志強 ⑵預為請求自108年2月16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6 繆陳麗子等5人 ⑵預為請求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6 繆陳麗子等5人 ⑵預為請求自108年2月15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32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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