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4號
- 上訴人
-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松山
上列上訴人因與林武雄等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3065元,應予退還。
理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定有明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6萬519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0549元,上訴人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14萬3614元,有收據1證可證,其溢繳4萬3065元(計算式:000000-000000=43065)部分應予返還,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