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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吳惠郁許秀芬顏世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號

上訴人
宇泰豐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裕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 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上訴人如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顏世傑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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