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楊熾光戴博誠莊宇馨

上訴人
張金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幼朋等10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18日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民國110年9月9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提出律師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