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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14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慧貞王怡菁莊嘉蕙

上訴人
汪海州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被上訴人
閻美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伍仟貳佰陸拾壹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壹拾柒元。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及第三審裁判費各新臺幣柒佰肆拾參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汪晋臣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訴請分割遺產(原審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下稱56號案),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起訴日即民國107年4月9日(參原審56號案卷一第25頁原審收發室日期章戳)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中如附表編號3之外幣於起訴日之即期買入匯率分別如附表三編號3「匯率或股份單價」欄所示,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外幣匯率資料可憑;如附表編號4之股票因無客觀交易價格,本院認應以股票面額每股10元為準(參原審107年度家財訴字第38號卷第77-94頁);另就附表編號6之黃金,於起訴日之每公克買入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40元,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黃金牌價查詢資料可佐。故如附表所示遺產於起訴日之交易價額應如「折合新臺幣」欄所示,依上訴人主張之分割方案,上訴人所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4萬5261元(詳如附表「汪海州所受利益」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第二審及第三審裁判費各為63,127元。惟上訴人於原審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見56號案卷一第24頁),尚欠繳8,217元,自應依法補足,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上訴人實際繳納第二審及第三審裁判費各為63,870元,有原審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見本院卷一第19頁)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可知上訴人溢繳第二審及第三審裁判費各743元(計算式:63,870-63,127=743)。爰依職權裁定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項目 財產名稱 價值或數額 匯率或股份單價 折合新臺幣 汪海州分割方案 汪海州 所受利益 計算式(計算結果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中分行 新臺幣 38,750元及孳息   38750 依系爭遺囑由汪海州、汪品君、汪品楠各按3分之1分配 12917 38750/3=12917 2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 )(含法定孳息) 新臺幣 3,904.9元及孳息   3904.9 同上 1302 3904.9/3=1302 3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 美金(USD) 45,585.60元及孳息 29.145 0000000.312 同上 442864 0000000.312/3 =442864    澳幣(AUD) 237,879.63元及孳息 22.29 0000000.284 同上 0000000 0000000.284/3  =0000000    南非幣(ZAR) 366,579.3元及孳息 2.39 876124.527 同上 292042 876124.527/3 =292042    紐元(NZD) 70,363.67元及孳息 21.2 0000000.804 同上 497237 0000000.804/3  =497237    人民幣(CNY) 269,933.09元及孳息 4.603 0000000.013 同上 414167 0000000.013/3   =414167 4 股票 臺灣電力股份公司之股票 3240股及孳息 每股 10元 32400 汪海州、閻美虹、蕭豪杰各按3分之1比例分配 10800 3240*10=32100    32400/3=10800 5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荷蘭合作銀行金融債(南非幣)自動贖回入帳 新臺幣 632,000元及孳息   632000 由汪海州先分得278,731元,所餘存款及孳息,由汪海州、汪品君、汪品楠各按3分之1比例分配 396487 (000000-00000)/3 +278731=396487 6 黃金 黃金20兩 20兩(即750公克) 每公克 1240元 930000 汪海州、閻美虹、蕭豪杰各按3分之1比例分配 310000 750*1240=930000 930000/3=310000       合計 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14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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