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4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45號
- 抗告人
-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謝明星
- 相對人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蓮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蓮英為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宋秀玲,於109年7月8日變更為吳蓮英,有財政部網站公告可稽,自應由吳蓮英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惟吳蓮英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