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號
- 聲請人
- 陳鎮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和廸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7年度家上易字第2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係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因而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此段聲請期限乃立法者為兼顧聲請權人之法律上利益及法安定性所設,故為法定不變期間。倘若超過期間之聲請,即不能准許。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本件民國108年1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本件已於同日成立訴訟上和解(見卷附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並發生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參照),是聲請人遲至108年12月24日始為本件聲請,已逾6個月之法定期間,核與前開規定不合,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