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64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興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富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保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俊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賴玉琇
- 訴訟代理人
- 洪楷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慶耀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芬
- 訴訟代理人
- 何嘉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喬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志達 指定送達:○○市○○○○00○○○
林助信律師(即林茂榮之遺產管理人)
李茂園 原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林保秀等人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提起公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第一審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已宣判,有判決書在卷可憑。準此情形,前揭障礙事由業已消滅,是本件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續行審理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