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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非抗字第38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玉清涂秀玲莊嘉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非抗字第381號

再抗告人
李佩眞
再抗告人
錢古鈞
相對人
郭清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37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執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原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原法院以109 年度司票字第1251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下稱原裁定),再抗告人提起抗告,經原法院以109 年度抗字第37號裁定駁回抗告(下稱抗告裁定),再抗告人不服,再為抗告。再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時,相對人之代理人已預先扣除利息,實際交付抗告人之借款不足500 萬元,且抗告人係受詐欺而簽發遠高於實際借貸數額之本票,抗告人固可透過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救濟,但強制執行程序並不因此而停止,抗告人尚需擔保後方得聲請強制執行程序,且於訴訟過程中遭強制執行之實害業已難彌補,請求揚棄最高法院久遠之見解,依憲法第80條規定,獨立審判等語。並聲明:抗告裁定廢棄。

二、按非訟事件,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 項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或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就其取捨證據自行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所持法律上判斷顯有錯誤而言。又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殊,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至於當事人間實體上之爭執,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要非非訟裁定法院所得審酌(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所執系爭本票,符合票據法第120 條規定之本票記載事項,其符合本票之形式要件,為有效之本票,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雖謂:相對人係受詐欺而簽發系爭本票,且相對人交付之金額不足500 萬元等語,惟此抗辯,係實體法上之爭執,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抗告裁定以此為由,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又立法者依據人民爭訟事件之類型,區分需求嚴謹程序保障以確認權利義務關係之民事訴訟程序,及基於簡單迅速以保護程序利益需求之民事非訟程序,而分別制定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法官自應依受理之事件類型,分別依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及相關法理而為審判,此亦為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所明定。再抗告人謂:法官應在本件非訟事件中,審查兩造間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云云,顯然與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及法理均屬有違,亦與法官是否獨立審判無涉,自不可採。是以再抗告人猶執前詞,再為抗告,指摘抗告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自無理由,應駁回其再抗告。

四、本件再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由再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涂秀玲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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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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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真│107 年5 月4 日│107 年11月3 日│500萬元   │CH0000000 │
│錢古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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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非抗字第38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