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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銘郭妙俐張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3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黃琳惠
即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鄭素芬
即被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黃全生
訴訟代理人
鄭素芬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陳國銘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五項前段,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黃琳惠、鄭素芬、黃全生上訴部分,由陳國銘負擔10分之3、餘由『陳國銘應』負擔。」,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黃琳惠、鄭素芬、黃全生上訴部分,由陳國銘負擔10分之3、餘由『黃琳惠、鄭素芬、黃全生』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9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