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8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許秀芬吳崇道游文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18號

抗告人
魏桂卿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陳學德、吳火川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本院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游文科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