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18號
- 抗告人
- 魏桂卿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陳學德、吳火川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本院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1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陳學德、吳火川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本院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