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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45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杭起鶴羅智文吳國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45號

抗告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抗告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謝明星
相對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蓮英為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宋秀玲,於109年7月8日變更為吳蓮英,有財政部網站公告可稽,自應由吳蓮英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惟吳蓮英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吳國聖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4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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