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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蔡秉宸王重吉吳國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請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09年度抗字第24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第10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0152號判決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28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惟聲請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下稱詮達公司)、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下稱佑達公司)已解散並清算中,然詮達公司尚欠稅金新臺幣(下同)1220萬0025元、罰鍰291萬8847元,佑達公司尚欠稅金940萬2753元,該2公司均缺乏資力及籌措資金之能力,前經原法院以104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另聲請人謝明星因積欠諸多銀行債務,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927號裁定認可債務清償方案,每月需依協商方案清償至116年9月10日,現生活困難,並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已就原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28號聲明異議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聲請人詮達公司、佑達公司積欠稅金及罰緩,現清算中,聲請人謝明星積欠銀行債務,需依債務協商分期清償至116年9月10日,聲請人均經濟困難且無資力,致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已據其提出民事抗告狀、原法院104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臺北地院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927號裁定各一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5、31至38、45頁)。堪認聲請人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情形,應無疑義。且依聲請人於民事抗告狀所主張之事由,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應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吳國聖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7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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