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86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黃玉清楊國精杭起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6號

聲請人
張珮鈺
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郭欣妍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孜如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抗告人並應同時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理由

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46條定有明文。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又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6日109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抗告費,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另抗告人前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未據繳納聲請費用2,000元,亦應補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8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