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8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6號
- 聲請人
- 張珮鈺
- 代理人
- 黃靖閔律師
郭欣妍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孜如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抗告人並應同時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理由
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46條定有明文。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又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6日109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抗告費,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另抗告人前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未據繳納聲請費用2,000元,亦應補正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