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47號
- 上訴人
- 羅俊義
- 訴訟代理人
- 羅淑慧
- 上訴人
- 羅元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政權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兩造間拆屋還地訴訟,應以原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76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為據,故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裁定於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313、314頁)。
二、茲查上開確認界址事件業已終結,有被上訴人提出之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48號民事判決、裁定附卷可稽。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