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622號
被上訴人即
- 聲明人
- 曾月霞
- 訴訟代理人
- 葉耀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俊甫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志成律師
- 上訴人
- 許志平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小慧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許鴻銘之遺產管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上訴人許鴻銘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許鴻銘於提起上訴後之民國111年5月21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12年4月6日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056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許鴻銘之遺產管理人,有戶籍謄本、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可稽(見本院卷157、317-321頁),應由其為許鴻銘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於112年5月11日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