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554號
- 上訴人
- 陳鄭碧珠
- 輔佐人
- 陳麗如
- 訴訟代理人
- 李振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昭吟間因請求給付售屋分配價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4,39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2,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上字第55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昭吟間因請求給付售屋分配價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4,39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2,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