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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554號

給付售屋分配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楊熾光郭玄義戴博誠

上訴人
陳鄭碧珠
輔佐人
陳麗如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昭吟間因請求給付售屋分配價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4,39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2,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554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售屋分配價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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