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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楊熾光莊宇馨郭玄義

聲請人
陳茂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令斌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上簡易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上簡易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8日、110年7月28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訂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敘明與相對人陳令斌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上簡易字第1號),為瞭解開庭情形,確認證人陳述內容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請准交付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及筆錄審查後,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21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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