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號
- 原告
- 徐耀發
- 被告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法定代理人
- 高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損害賠償之訴 ,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左: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國家賠償法第12條、法院組織法第9條第1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規定,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應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如受理法院無管轄權者,則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原告徐耀發主張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被告法院)法官判決違誤,故以被告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9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新臺幣237萬6,000元(見本院卷第11-16頁)。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