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86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王銘唐敏寶高英賓

上訴人
鄭乃榤(兼鄭楊假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鄭宗仁(兼鄭楊假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鄭貴今(兼鄭楊假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鄭朝文(兼鄭楊假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鄭秀鳳(兼鄭楊假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宗欽(兼鄭楊假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楊東仁
被上訴人
楊東隆
被上訴人
楊東榮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86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