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394號
上 訴 人①陳莊淑貞
②陳右卿
③游豐燦
④陳瀅伃
⑤陳正澤
⑥陳正杰
⑦陳頌文
⑧何陳正櫻
⑨陳正勲
⑩陳正欽
⑪陳正憲
⑫陳竑成
⑬陳佳妤
⑭陳正達
⑮陳正鑫
⑯彭陳正梅
⑰陳正森
⑱陳正枝
⑲陳正強
⑳陳正美 ㉑陳正麗 ㉒陳文彬 ㉓陳文郎 ㉔陳杏花 ㉕林陳金枝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複 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 複 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林琦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未附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8年2月21日之複丈成果圖(如附圖),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