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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394號

確認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張瑞蘭林孟和廖穗蓁

上 訴 人①陳莊淑貞

②陳右卿

③游豐燦

④陳瀅伃

⑤陳正澤

⑥陳正杰

⑦陳頌文

⑧何陳正櫻

⑨陳正勲

⑩陳正欽

⑪陳正憲

⑫陳竑成

⑬陳佳妤

⑭陳正達

⑮陳正鑫

⑯彭陳正梅

⑰陳正森

⑱陳正枝

⑲陳正強

⑳陳正美 ㉑陳正麗 ㉒陳文彬 ㉓陳文郎 ㉔陳杏花 ㉕林陳金枝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複 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 複 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林琦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未附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8年2月21日之複丈成果圖(如附圖),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394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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