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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0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王銘張國華唐敏寶

上訴人
公業蕭輝傑
法定代理人
蕭丁中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被上訴人
蕭鉫育
被上訴人
蕭富達
被上訴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富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漏列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世祿律師之複代理人張鈺奇律師,應予更正加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40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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