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公業蕭輝傑
- 法定代理人
- 蕭丁中
- 訴訟代理人
- 許宏達律師
- 被上訴人
- 蕭鉫育
- 被上訴人
- 蕭富達
- 被上訴人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蕭富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世祿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鈺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漏列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世祿律師之複代理人張鈺奇律師,應予更正加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