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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622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杭起鶴羅智文黃裕仁

被上訴人即

聲明人
曾月霞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甫律師
複代理人
王志成律師
上訴人
許志平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許鴻銘之遺產管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上訴人許鴻銘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許鴻銘於提起上訴後之民國111年5月21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12年4月6日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056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許鴻銘之遺產管理人,有戶籍謄本、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可稽(見本院卷157、317-321頁),應由其為許鴻銘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於112年5月11日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黃裕仁

書記官 羅羽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2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