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
- 上訴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 被上訴人
- 劉雪蔭
- 訴訟代理人
- 陳聰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外』,由被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
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中「外」字係誤植,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