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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王銘高英賓張國華

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上訴人
劉雪蔭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外』,由被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

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中「外」字係誤植,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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