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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簡易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楊熾光莊宇馨郭玄義

抗告人
陳茂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令斌、陳益堂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本文、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陳令斌、陳益堂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150萬元,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則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自屬不得抗告,抗告人之抗告,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簡易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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