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苗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徐耀昌
- 訴訟代理人
- 饒斯棋律師
- 複代理人
- 甘眞綝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立杰律師
- 被上訴人
-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俊逸
- 訴訟代理人
- 楊正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一審共同原告煒盛廢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18萬3218元,及其中3016萬7900元自民國10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否請求平均分受(民法第271條參照),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804萬0227元本息,是否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而為裁判,尚有疑義,有必要再行調查及辯論,請兩造就此說明。另關於被上訴人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代表廠商簽約,在共同投標廠商間(內部)、與機關間(外部)各自關係,是否影響上訴人就原訴、追加之訴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存否,亦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