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抗字第3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楊國精李立傑陳正禧

抗告人
黃朝淵
相對人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探視子女強制執行事件(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4189號),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交付(探視)子女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既與交付子女有關,核其性質應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所定「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規定,自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審查意見參照)。次按對於第一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以合議裁定之。對於前項合議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39號裁定參照)。末按家事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參照)。

二、查抗告人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461號、第676號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執行探視(交付)兩造所生子女黃柏睿,經臺中地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44189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其後經臺中地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抗告人執行之聲請(屬處分性質),抗告人對於該駁回處分聲明異議,復經臺中地院以原裁定駁回其異議,此情有相關執行卷宗、聲明異議卷宗可稽。從而,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本件抗告自應移由管轄之地方法院即臺中地院合議庭依法裁定之。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李 立 傑

           法 官 陳 正 禧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家抗字第3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