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66號
- 上訴人
- 威眾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欽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田崧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曦光律師
- 被上訴人
- 立富資源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劉芸富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宋羿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欄第二項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85萬3,113元,及其中550萬3,659元自民國110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85萬3,113元,及其中550萬3,569元自民國110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欄 得心證之理由 ㈢⒉…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工程款仍有550萬3,659元(16,503,569元-11,100,000元=5,503,659元)未獲清償。 ⒊…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50萬3,659元工程款自110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⒉…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工程款仍有550萬3,569元(16,503,569元-11,100,000元=5,503,569元)未獲清償。 ⒊…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50萬3,569元工程款自110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85萬3,122元,及其中550萬3,659元自110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 ㈣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85萬3,122元,及其中550萬3,569元自110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