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31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得利廖欣儀高英賓

上訴人
吳聰億律師即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上訴人吳聰億律師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理由欄已敘明上訴人吳聰億律師就其原審敗訴部分之上訴,應予駁回(參原判決書第23頁第2-5行),惟主文欄漏未諭知,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3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