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吳聰億律師即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江倍銓律師
- 上訴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甫
- 訴訟代理人
- 蔡本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上訴人吳聰億律師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理由欄已敘明上訴人吳聰億律師就其原審敗訴部分之上訴,應予駁回(參原判決書第23頁第2-5行),惟主文欄漏未諭知,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