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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23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謝說容杭起鶴施懷閔

上訴人
陳萩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振賢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判決(111度重上字第2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111度重上字第223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23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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