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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楊熾光唐敏寶戴博誠

上訴人
顏希容
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上訴人
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被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被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人
吳宗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1月2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二十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7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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