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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非抗字第19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賢慧楊國精林慧貞

再抗告人
李春來
代理人
王治魯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邱宗禮間因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對於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調查證據欠周及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號、71年台再字第210號、80年台上字第1326號裁判先例參照)。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容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8年度台抗字第524號、5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及4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裁判先例參照)。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5日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擔保其本人對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及保證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2年5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再抗告人於111年5月6日向相對人借款80萬元,約定111年8月5 日清償,詎再抗告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准許拍賣系爭土地以資清償等語。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拍字第85號裁定系爭土地准予拍賣,再抗告人提起抗告,經原裁定駁回其抗告。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再抗告。

三、再抗告意旨略以:強制執行不動產係重大事件,關係當事人之重大利益,可能使當事人傾家蕩產,淪為乞討,法院豈可輕視。本件原法院由獨任法官裁定,然未詳細說明獨任之理由,顯然率斷。再抗告人向相對人借款時,相對人要求設定系爭抵押權擔保始出借,再抗告人因需錢孔急,不得已同意設定,然實際借款僅為80萬元,相對人卻以最高限額240萬元聲請強制執行,並扣押再抗告人之土地權狀正本,致雖有買主願以高價收購部分系爭土地,但因再抗告人無法辦理分割並出售土地而無法出售並清償借款,請求判令相對人歸還系爭土地權狀正本,並廢除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原裁定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憑,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依形式上審查後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原法院以再抗告人主張實際借款數額僅為80萬元,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已影響其權利等語,屬於實體債權債務之爭議,非本件非訟程序得以審究,應另行起訴,認再抗告人在原法院之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核無適用法規錯誤情形。再抗告意旨指摘原法院由獨任法官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未詳細說明獨任之理由,顯然率斷,再抗告人實際借款僅80萬元,相對人卻以最高限額240萬元聲請強制執行,並扣押再抗告人之土地權狀正本,致雖有買主願以高價收購部分系爭土地,但因再抗告人無法辦理分割並出售土地而無法出售並清償借款,請求判令相對人歸還系爭土地權狀正本,並廢除原裁定等語。就原法院由法官獨任裁定部分,原裁定已敍明由獨任法官裁定之法條依據及立法理由,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至於再抗告人其餘指摘均屬實體之爭議,非訟程序無從審究,仍應由再抗告人另以訴訟解決之,原裁定未予審酌,其適用法規並無錯誤。從而,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林慧貞

     書記官 廖次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非抗字第199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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