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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00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瑞蘭廖穗蓁林孟和

上訴人
黃志賢

許玉雲

黃瑞慶

黃秀娟

黃瑞嘉

張綉華

張綉棻

黃曉菁(即黃志仁繼承人)

黃建榮(即黃志仁繼承人)

黃珮淋(即黃志仁繼承人)

林麗鶯(即黃志成之承受訴訟人)

黃建琳(即黃志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事實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7月4日對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林孟和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10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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