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黃志賢
許玉雲
黃瑞慶
黃秀娟
黃瑞嘉
張綉華
張綉棻
黃曉菁(即黃志仁繼承人)
黃建榮(即黃志仁繼承人)
黃珮淋(即黃志仁繼承人)
林麗鶯(即黃志成之承受訴訟人)
黃建琳(即黃志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事實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7月4日對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