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08號
- 上訴人
- 鄭勝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銘山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30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2年度上字第30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2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查,上訴人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