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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0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吳美蒼郭玄義郭妙俐

上訴人
鄭勝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銘山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30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2年度上字第30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2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查,上訴人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郭妙俐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08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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