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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謝說容施懷閔廖純卿

上訴人
陳珊琪
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建庭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兩造主張之解僱事由不盡相同,解僱有無符合最後手段原則,亦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應於10日內陳報本院通知所詢事項,繕本逕自送對造。

二、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梁棋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3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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