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字第17號
- 上訴人
- 王宗英
- 被上訴人
- 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日立光電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星合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三人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上字第35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60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乃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然上訴人迄今尚未遵期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