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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7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謝說容廖純卿陳正禧

聲請人
黃伊鋒 住○○縣○里鄉○○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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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米子美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案號: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7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72號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3日、112年1月4日、112年8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案號: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72號),伊為核對更正筆錄,故有聲請交付民國111年8月3日、112年1月4日、112年8月29日及112年10月18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以利伊上訴第三審所需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件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曉示以促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76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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