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再易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謝說容陳正禧施懷閔

  • 原告
    梁麗玲因與相對人謙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20號 抗 告 人 梁麗玲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謙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114年1月1日 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114年7月18日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20號 裁定,提起抗告(書狀誤載為再抗告),應徵抗告費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