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國字第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國字第四號
- 上訴人
- 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吳存金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清 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彤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
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辨詞,特此裁定
。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B2法 官 陳蘇宗~B3法 官 張鑫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