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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七十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七十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燕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法 官 陳成泉~B3法 官 蔡王金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         書記官 林彩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七十號於民國 89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