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廖永鈞
- 訴訟代理人
- 蔡英美
- 訴訟代理人
- 莊敏村
- 被告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戊○○
- 被告
- 兼右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丙○○ 住台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扣除在途期間三日後,至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法 官 陳成泉~B3法 官 黃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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