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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國字第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國字第四號

上訴人
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吳存金
訴訟代理人
吳志清 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美彤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

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辨詞,特此裁定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B2法 官 陳蘇宗~B3法 官 張鑫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         書記官 翟雅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國字第四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