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九○號

指定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九○號

抗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家聲字第三二九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被繼承人李鴻共有坐落臺中縣大甲鎮○○○○段九0地號土地,被繼承人李鴻已於民國(下同)六十四年十月廿二日死亡,因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李淑婉、李朝宗、李俊哲、李耀和、李淑貞、李淑姿等七人已於六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而李鴻死亡時遺留之坐落臺中縣大甲鎮○○○○段九0地號土地,自李鴻死亡後未曾辦理繼承登記,是其繼承人處於有無不明之狀態,而相對人無法聲請分割土地,自有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依法踐行公示催告等程序之必要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原法院以經調取上開拋棄繼承卷核閱屬實,自堪信相對人之主張為真正,爰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抗告意旨略以:法律未規定相對人為無人承認之繼承之唯一遺產管理人,亦未規定拋棄繼承權後不得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仍應依民法繼承之相關規定處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本件被繼承人李鴻所遺不動產屬於「有遺債大於遺產之虞」的「繼承人拋棄繼承權之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仍應另選定有行為能力、對被繼承人之財產債務較他人瞭解之繼承人為宜等語。

四、依司法院七十四年十月十五日院臺廳一字第0五七八六號函示:「此類拋棄繼承事件,多屬遺債大於遺產形同破產,儘量避免選任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法院在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時,自應先審查是否有其他適合之人可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如無,在不得已之情形,才指定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蓋抗告人係一公務機關,依國有財產法規定綜理國有財產事務,執行事務所需預算為全國人民納稅所得,倘顯無遺產可歸屬國庫,可能造成以國家資源管理對國庫毫無利益之財產並須墊付無法歸墊之管理費用,無異使公器淪為私用,損及全民利益,令國庫遭受權利之侵害,乃司法院前揭函示精神所在,況被繼承人李鴻之繼承人雖均拋棄繼承,惟對李鴻生前之事較國有財產局為瞭解,是否不得擔任李鴻之遺產管理人?原法院就被繼承人遺產是否不足支付遺產管理費用?李鴻之繼承人是否均不適任遺產管理人均未審酌,遽依相對人之聲請,指定抗告人為遺產管理人,自有未洽。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爰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B2法 官 鄭金龍~B3法 官 王重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 書記官 顏子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九○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