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七○號

塗銷扺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
丙○○

右當事人間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業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雖上訴人指定乙○○為送達代收人,而本院上開補正之裁定向上訴人本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二六年渝抗字第五○二號判例參照),是該送達仍為合法而發生效力,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B2法 官 李寶堂~B3法 官 鄭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 書記官 林桂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七○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扺押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