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七○號
- 上訴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
- 丙○○
右當事人間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業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雖上訴人指定乙○○為送達代收人,而本院上開補正之裁定向上訴人本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二六年渝抗字第五○二號判例參照),是該送達仍為合法而發生效力,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B2法 官 李寶堂~B3法 官 鄭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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