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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1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饒鴻鵬陳蘇宗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上字第115號

追加原告  莊榮兆

追加被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美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美瑛為追加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原法定代理人吳秀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追加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秀明,嗣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6年2月1日變更為黃美瑛,有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附卷為憑。因兩造迄未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原法定代理人吳秀明之代理權消滅乙事,聲明承受訴訟,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黃美瑛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平勳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11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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