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1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上字第115號
追加原告 莊榮兆
追加被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美瑛為追加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原法定代理人吳秀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追加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秀明,嗣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6年2月1日變更為黃美瑛,有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附卷為憑。因兩造迄未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原法定代理人吳秀明之代理權消滅乙事,聲明承受訴訟,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黃美瑛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