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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金上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林陳松鄭金龍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上字第4號

上訴人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即聲明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上訴人
己 ○ (即乙○○之繼承人)

      戊○○  (即乙○○之繼承人)

      丁○○  (即乙○○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6年4月18日判決,上訴人聲明命被上訴人乙○○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乙○○部分應由己○、戊○○、丁○○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2項、第177條第3項分別所明定。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時,承受訴訟之聲明,自亦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乙○○於判決前之96年3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己○、戊○○、丁○○等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上述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紀美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金上字第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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