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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93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滿賢朱樑邱森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93號

上訴人
呂信煉即福德祀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
被上訴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應由其新法定代理人甲○○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本院判決後,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甲○○,應由甲○○為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邱森樟

書記官 鄧智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93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