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9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93號
- 上訴人
- 呂信煉即福德祀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沈朝江律師
- 被上訴人
- 彰化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奕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應由其新法定代理人甲○○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本院判決後,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甲○○,應由甲○○為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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